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优生优育协会,英文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IMPROVINGBIRTH OUTCOME AND CHILD DEVELOPMENT,缩写为CAIBOC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或热爱支持优生优育优教事业的专家学者、单位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以提高全民族新生人口素质为目标,通过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等途径,推动我国优生优育优教事业全面发展,保护母婴健康,增进家庭幸福,提升国民素质,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战略决策和相关部门指示要求,组织开展行业、专业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制定优生优育优教事业政策法规和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二)面向全国、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政策宣传、心理咨询、思想引导和科普教育,普及优生优育优教先进理念、科学知识和实用技术,促进新发明、新技能、新术式的广泛应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科学生育、科学养育、科学教育能力。
(三)配合政府部门,协调专业力量,实施备孕、孕产、产后修复、胎婴幼儿健康与成长等相关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拓展培训平台,优化培训机制,提升全社会优生优育优教质量和效益。
(四)探索中国特色母婴学校和育婴师(优育师)等职业的选招、培养、使用、考核、淘汰等全程管理机制。
(五)组织开展优生优育优教及相关专业领域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调查,运用网络、智能和大数据资源,协调加强前沿课题和高新技术的研究攻关,合力解决新生人口素质提升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六)组织实施中国婴幼儿身心健康综合指导行动计划,即 “摇篮工程”及各子项目的立项、推进与管理,让“托起中华民族明天的太阳”的理念普及全社会。
(七)组织专职和兼职优生优育优教工作者学习白求恩、雷锋等英模,开展技术革新和劳动竞赛,褒扬先进典型和时代精神。
(八)组织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方面的政策和科技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搭建合作桥梁,总结交流经验,创新业务活动。
(九)探索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方面的民间外交,拓展优生优育优教事业国际合作,加强同世界各国同行的联系交流,为提高人类新生人口素质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十)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和相关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热爱优生优育优教事业,自愿参加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能够为实现本协会宗旨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在优生优育优教及相关领域具有相当素质和实力、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协会相关活动的参加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为本协会开展活动提供资助或必要条件;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本协会荣誉职务、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优秀,敬畏事业,善于团结,廉洁奉公;
(二)具有相应文化素质、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在本协会业务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担任,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负责协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督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决定处理落实中的重要事项;
(三)提出本协会各类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协调督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方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协会人员、财产安全和行政管理;
(六)负责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驻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按照秘书长分工抓好落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各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依法配备专业会计和出纳,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和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必要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筹措、发放和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3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